工作不爽想辞职
口头一说就开溜
这操作到底行不行?
潇洒走人后
经济补偿还有没有?
让我们通过今天的案例来一探究竟
●案件分析
对于韩某所说“双方调岗协商不成,选择离职事出有因”的说法,缺乏事实依据。根据案情,公司与其协商调岗时,并非无岗,公司还提出让其假期届满返岗后再行协商。因此,韩某的辞职理由并不存在。
而且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也就是说,劳动者要辞职,需以书面形式提出,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30日内答复,劳动者才可自行离开。本案中,韩某是口头辞职,而非书面形式,且在公司尚未允许她立即离职的情况下就擅离岗位,这一行为构成旷工,公司有权以韩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,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